排污許可執行報告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1、對于持證時間**過三個月的年度,報告周期為當年全年(自然年);2、對于持證不足三個月的年度,當年可不提交年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年度執行報告;3、對于持證時間**過一個月的年度,報告周期為當季度;4、持證時間不足一個月的季度,當季可不提交年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季度執行報告。5、對于持證時問**過十日的月份,報告周期為當月全月(自然月)﹔對于持證時間不足十日的月份,該報告周期內可不提交月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月度執行報告。排污單位應對提交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各項內容和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應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督,如提交的內容和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應積極配合調查,并依法接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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