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區危房屋鑒定房屋檢測鑒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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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以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3、危房鑒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4、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系結構判定危險范圍。
5、在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上,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展趨勢。
房屋是不是危房,變形量是考量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同的房屋結構,依據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的不同變形量,將危房鑒定為四個等級。以下為危房的判定情況:
(一)地基基礎
當地基部分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1、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2、地基生產不均勻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1)規定的允許值,上部墻體產生沉降裂縫寬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傾斜率大于1%;
3、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且仍有繼續滑動跡象。
4、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基礎承載能力小于基礎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3)基礎已有滑動,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二)砌體結構構件
砌體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受壓構件承載力小于其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受壓墻、柱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于2mm、縫長超過層高1/2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3、受壓墻、柱表面風華、剝落,砂漿粉化,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
4、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墻體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壓產生多條豎向裂縫,或裂縫寬度已超過1mm;
5、墻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縫寬大于0.5mm;
6、墻、柱產生傾斜,其傾斜率大于0.7%,或相鄰墻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
7、墻、柱剛度不足,出現撓曲鼓閃,且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
8、磚過梁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梁的墻體產生水平裂縫,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
9、磚筒拱、扁殼、波形筒拱、拱頂沿母線裂縫,或拱曲面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銹蝕嚴重,且拉桿體系失效;
10、石砌墻(或土墻)高厚比:單層大于14,二層大于12,且墻體自由長度大于150px。墻體的偏心距達墻厚的1/6。
(三)木結構構件
木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腐朽、蟲蛀、木材缺陷、構造缺陷、結構構件變形、失穩狀況,木屋架端節點受裁面裂縫狀況,屋架出平面變形及屋蓋支撐系統穩定狀況。
(四)混凝土結構構件
混凝土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構件承載力小于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梁、板產生超過l/150的撓度,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于1mm;
3、簡支梁、連續梁跨中部受拉區產生豎向裂縫,其一側向上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且縫寬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現剪切斜裂縫,縫寬大于0.4mm;
4、梁、板受力主筋處產生橫向水平裂縫和斜裂縫,縫寬大于1mm,板產生寬度大于0.4mm的受壓裂縫;
5、梁、板因主筋銹蝕,產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縫,縫寬大于1mm,或構件混凝土嚴重缺損,或混凝土保護層嚴重脫落、露筋;
6、現澆板面周邊產生裂縫,或板底產生交叉裂縫;
7、預應力梁、板產生豎向通長裂縫;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長度達主筋直徑的100倍以上;
8、受壓柱產生豎向裂縫,保護層剝落,主筋外露銹蝕;或一側產生水平裂縫,縫寬大于1mm,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銹蝕;
9、墻中間部位產生交叉裂縫,縫寬大于0.4mm;
10、柱、墻產生傾斜、位移,其傾斜率超過高度的 1%,其側向位移量大于h/500;
11、柱、墻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壞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銹蝕嚴重,截面減?。?br>
12、柱、墻側向變形,其極限值大于h/1250,或大于30mm;
13、屋架產生大于l/200的撓度,且下弦產生橫斷裂縫,縫寬大于1mm;
14、屋架支撐系統失效導致傾斜,其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的2%;
15、壓彎構件保護層剝落,主筋多處外露銹蝕;端節點連接松動,且伴有明顯的變形裂縫;
16、梁、板有效擱置長度小于規定值的70%。
(五)鋼結構構件
鋼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各連接節點的焊縫、螺栓、鉚釘等情況、應注意鋼柱與梁的連接形式、支撐桿件、柱腳與基礎連接損壞情況,鋼屋架桿件彎曲、截面扭曲、節點板彎折狀況和鋼屋架撓度、側向傾斜等偏差狀況。
鋼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構件承載力小于其作用效應的90%(r/γos<0.9);
2、構件或連接件有裂縫或銳角切口;焊縫、螺栓或鉚接有拉開、變形、滑移、松動、剪壞等嚴重損壞;
3、連接方式不當,構造有嚴重缺陷;
4、受拉構件因銹蝕,截面減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梁、板等構件撓度大于l/250,或大于450mm;
6、實腹梁側彎矢高大于l/600,且有發展跡象;
7、受壓構件的長細比大于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88)中規定值的1.2倍;
8、鋼柱頂位移,平面內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屋架產生大于l/250或大于40mm的撓度;屋架支撐系統松動失穩,導致屋架傾斜,傾斜量超過h/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