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指南
機構備案和從業人員實名登記相關要求
(一)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應當通過“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進行備案。
(二)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稱、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備案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監管平臺”進行變更備案。
(三)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終止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在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終止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之日起30日內通過“監管平臺”進行注銷備案。法人機構注銷備案后,其所屬分支機構同時注銷。
(四)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主體備案時,應同時將本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實名登記。從業人員實名登記包括初始登記、延續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取消登記和撤銷登記。從業人員每年度需通過“監管平臺”進行延期登記,逾期未延期登記的,工作牌作廢。從業人員實名登記細則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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