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充粉新要求
對于滅火器檢查及重新充粉提出7個標準,標準指出:
1、檢查滅火器的內部壓力,確認滅火器的內部沒有壓力時,才可以進行拆卸。
2、對確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進行報廢處理,對確認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筒體、機頭、壓力表和推車式滅火器的噴射軟管組件挨個進行水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3、對筒體進行清洗,泡沫滅火器、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及潔凈氣體滅火器應等筒體干燥后方可使用。
4、檢查滅火器的配件,更換密封件和已損壞的零部件。
5、按滅火器檢測的相應標準和銘牌的規定進行滅火劑和驅動氣體再充裝,并逐具進行密封性試驗。
6、對維修后的滅火器進行維修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貼上維修合格證方可出廠。
7、二氧化碳滅火器的檢查方法: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5.2.1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為確保建筑滅火器的合理配置與使用,及時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應及時解決以下問題:
1.建筑設計單位在進行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消防設計時,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將滅火器的配置類型、規格、數量以及位置納入設計內容,并在工程設計圖紙上標明。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設計內容配置滅火器。其他單位在購買滅火器時,應申請消防監督機構根據本單位使用場所的性質,確定滅火器的配置類型及數量。
2.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員工尤其是崗位責任人接受滅火器維護管理和使用操作的培訓教育,適時組織滅火演練,確保每個員工都會正確維護和使用滅火器,單位還應當保存培訓和演練情況的記錄。
3.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滅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建立維護管理檔案,明確維護管理責任人,并且對維護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單位應當至少每12個月組織或委托維修單位對所有滅火器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
根據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規定,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還是未經使用,距出廠日期滿2年,必須進行測壓充粉檢修,
滅火器是一種可攜式滅火工具。滅火器內放置化學物品,用以救滅火災。按所充裝的滅火劑可以分為:泡沫、干粉、鹵代烷、二氧化碳、清水等。對于滅火器的有效期具體規定根據滅火器的類型來確定:
1、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酸堿滅火器--5年;清水滅火器--6年;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年;1211滅火器--10年;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2、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年。
3、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年;1211滅火器--10年;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4、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